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已经量化到成员账户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该资格终止成员不再占有,并于年终结算时按照章程规定重新量化到全体成员。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有捐赠约定的,按照捐赠约定处理。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成员资格终止的,其出资的退还,按照章程规定执行;章程未作规定的,可以通过平等协商,退还土地经营权、林权或者采取出租等方式流转其土地经营权、林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