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资金互助、信用互助等金融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资金”“金融”“信用”“信贷”“贷款”“借款”等具有金融属性的字样。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