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