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一百五十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至少设执行监事一人;成员在一百五十一人至五百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五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成员超过五百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七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五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理事长、监事长(执行监事)不得在同一成员社中产生。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