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二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农业用水服务;(五)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六)依法开展的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