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不受地域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一)户籍在乡村的;

(二)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

(四)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单位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