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