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防火卷帘下摆放或者设置影响其功能的障碍物的;

(二)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

(三)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五)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脱岗、漏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六)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七)在人员集中区域或者河沟、下水道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液体的;

(八)在可燃商品的储存、销售场所使用电炉、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的;

(九)燃放孔明灯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