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