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时限进行消防行政审核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