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检举人、控告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