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