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