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