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实施灭火救援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