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并完善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