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一条有效专职消防队所在单位应当为消防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亡商业保险。消防队员属于劳务派遣的,其上述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