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专职消防队所在单位应当为消防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亡商业保险。消防队员属于劳务派遣的,其上述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