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训练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装备,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