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五条有效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六级风以上天气,应当严格控制火源、电源,禁止在室外用火。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