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在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应当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建设。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修建消防水池或者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配备消防泵或者手抬机动泵等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