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