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一条有效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