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消防控制室和设有区域火灾报警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

值班人员和更夫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单位消防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