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安全监测、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