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保管、装卸人员;(三)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保养人员;(四)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