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保管、装卸人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保养人员;

(四)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