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