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避难、逃生设施。既有高层公共建筑使用人应当配备缓降设施、防烟工具等救生器材。倡导既有高层住宅使用人配备逃生、自救器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