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新建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避难、逃生设施。

既有高层公共建筑使用人应当配备缓降设施、防烟工具等救生器材。

倡导既有高层住宅使用人配备逃生、自救器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