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各单位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未书面明确的,产权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对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