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各单位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未书面明确的,产权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对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