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确定的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通过消防信息网络系统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对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公布结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