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未经原审核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需要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更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重新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