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审查。城乡规划确定的消防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