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审查。

城乡规划确定的消防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