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