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由地方财政安排建设和维护经费,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供水、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验收。

城市人民政府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消防设施建设费,应当全部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