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九条有效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由地方财政安排建设和维护经费,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供水、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验收。城市人民政府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消防设施建设费,应当全部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