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
(六)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应当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
(八)建设工程使用的装饰、装修、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