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第三十九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由主任、副主任或者处长、副处长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