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第四十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一)进行调查研究,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提供依据;(二)负责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办公会议的材料、会务等准备工作,承担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办理会议议决事项等工作;(三)负责专门委员会调查研究活动的各项服务工作;(四)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文书档案的保管使用,资料的收集整理,简报的编发,以及公务联络等工作;(五)办理专门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