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健用品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未经审批、无产品合格证明、超过保质期的保健用品的;

(二)购进保健用品时未按规定持有保健用品生产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未建立真实完整的保健用品购销记录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