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健用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