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或者销售者应当召回而不召回产品或者继续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应当召回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