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或者销售者利用广告对保健用品作虚假宣传或者涉及预防、治疗疾病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以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为由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