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未按照保健用品生产卫生规范组织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健用品批准证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