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健用品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