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保健用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购销记录应当注明保健用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