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保健用品销售者应当持有保健用品批准证书以及产品检验报告单的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持有人印章。保健用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审批、无产品合格证明、超过保质期的保健用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