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含标签、产品说明书等)的显著位置标注“吉林省保健用品”统一标识。吉林省保健用品统一标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保健用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同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