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含标签、产品说明书等)的显著位置标注“吉林省保健用品”统一标识。吉林省保健用品统一标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保健用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同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