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第十九条有效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检验和销售记录。每批次保健用品的上述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次有效期满后一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