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第十八条有效保健用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和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设置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室,检验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满足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检验指标和方法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规定的要求。无检验能力的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经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出厂检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