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健用品许可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设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保健用品的产品配方或者结构图、生产工艺、保健功能、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和安全性等方面的评审,出具评审报告。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毒理、检验、标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对作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