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健用品许可第十二条有效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或者再申请未被批准的,原批准证书作废。保健用品批准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