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单位和个人认捐、认养保护古树名木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标注、署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